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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安徽合肥网约车事故三方责任纠纷,司机,平台,乘客,担责?
发布时间:2026-06-05 15:21 来源:

近年来,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迅猛发展,其在为市民提供便捷出行服务的同时,也带来了日益复杂的法律风险。2026年初,安徽合肥发生一起典型网约车交通事故,涉及司机、平台与乘客三方责任划分问题,引发广泛关注。该案不仅暴露出当前网约车运营中责任边界模糊的现实困境,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。

2026年安徽合肥网约车事故三方责任纠纷,司机,平台,乘客,担责?(图1)

案件回顾:一次“开门杀”引发的责任争议

2026年3月,合肥市包河区发生一起网约车事故。乘客李某通过某主流网约车平台预约车辆,司机王某驾驶一辆登记性质为“非营运”的私家车接单。车辆停靠路边后,李某未确认后方来车即打开右后车门,导致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骑手张某摔倒受伤,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。

交警部门出具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认定:**乘客李某负主要责任(60%),司机王某负次要责任(40%)**,张某无责。事故发生后,张某将李某、王某及网约车平台公司一并诉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。

责任如何划分?法院这样判
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核心在于厘清三方主体的法律责任:

1. **乘客李某**:作为直接实施“开门杀”行为的一方,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对事故负有主要过错,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。

2. **司机王某**:虽未直接造成碰撞,但作为专业驾驶员,有义务提醒乘客安全下车。其未履行该义务,存在管理疏忽,构成次要责任。

3. **网约车平台**:经查,王某注册时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,车辆亦未变更为营运性质。平台未严格审核司机资质及车辆属性,违反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七条关于“平台应确保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”的规定,存在明显过错。

最终,法院判决:

- 张某的损失先由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赔付;

- 超出部分,由李某承担60%,王某承担40%;

- **网约车平台因未尽审核义务,对王某应承担的40%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**。

法律依据:平台为何不能“甩锅”?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八百二十三条,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,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。同时,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:“**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,应当保证运营安全,保障乘客合法权益。**”

这意味着,平台并非简单的信息中介,而是运输服务的实际组织者和受益者。其从每笔订单中抽成获利,就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。若平台放任无证司机、非营运车辆上线接单,实质上是在转嫁经营风险,损害公共安全。

给各方的警示

- **对司机**:务必办理网约车从业资格证,将车辆变更为营运性质,并投保营运车辆保险。否则一旦出险,商业险可能拒赔,个人将面临巨额赔偿。

- **对乘客**:上下车时务必观察后方交通状况,“开门杀”不仅危险,还可能承担主要责任。

- **对平台**:不能以“技术中立”为由推卸责任。强化资质审核、加强司机培训、完善保险机制,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正道。

- 律师指出:“网约车事故责任纠纷的核心,在于平台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。我们建议乘客保留订单截图、行程录音等证据;司机应主动了解平台协议条款;而平台更需建立合规风控体系,避免‘赚快钱、埋隐患’。”

在共享经济时代,安全不应成为被牺牲的成本。唯有各方各司其职、各负其责,才能真正实现便捷与安全的双赢。